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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ly 5, 2013

大马强奸犯最好的脱罪方法

为什么那么愚蠢得事情会发生在大马的司法界???

最近发生的朱玉叶的案件难免让我们想到几年前轰动一时的诺丽达山苏丁,这两件案件相同的地方是案主们都毙命,死前都有发生性行为,一个被强暴,另一个“疑似自愿”发 生性行为。
两个案件的唯一被告都被判无罪释放,主要的原因在于案发现场,死者身上有另一个人的精液,因此没有办法裁定被告致死 死者。

诺丽达的案件,即使被告拥有动机,即使此案多样证物都拥有被告的脱氧核糖核酸(DNA),但是控方无法证明与死者发生性行为的是被 告,在体内发现“不知明人士”的DNA,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被告无罪释放。

至于朱丽叶案件,高庭基于控方无法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致伤并致死女死者,且女死者私处除了被告的精液,尚有第三者 的精液,判决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所以,按照上面的案例,如果要强奸,就先要准备另外一条水的精液,在先奸后杀后,把那个带来的精液放进受害者体内,就可以脱罪了。。。。

记着,一定要杀人,不然就会被告强奸罪了。杀了,就没有事情了。

WTF.... 这里的检控官与法官是猪头吗????